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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28 06:25:42 浏览:148
涉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不起诉案例
案例:张某某涉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
(青检二部刑不诉〔2020〕38号)
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包头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目前现有的证据尚不能证实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主观上明知购买复方曲马多的人是吸食和注射毒品的人,也不能达到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主客观要件,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例:赵某某涉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彰检公刑不诉〔2019〕27号)
简要案情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份,某某医院某局赵某某,在没有开具药物处方的情况下,轻信被告人李某(彰武县**医院麻醉师)以为患病的亲属借走国家管控的精神类、麻醉类药品用于止疼的理由,私自从彰武县某医院某局借给李某206支舒芬太尼及6支米达佐伦。最终李某将大部分药品用于自己注射。
理由
本院认为,赵某某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五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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