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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31 06:25:41 浏览:147
窝藏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例
案例:龙某森窝藏、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
((2019)黔26刑终114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龙某森明知杨某3、杨某1、吴某1因运输几十公斤毒品正在被公安机关追捕,而仍然两次向三人提供资助和交通工具,帮助三毒品犯罪嫌疑人逃匿,其行为构成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情节严重,应当对其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得当、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于辩护人所提上诉人送吴某1到黎平过程中劝吴某1自首的问题,经查,在被告人多次供述及吴某1证言中均未体现被告人劝吴某1自首的事实;
对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不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
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包庇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及该《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本案上诉人龙某森包庇的是运输重刑毒品犯罪分子,且包庇多名毒品犯罪分子,其行为符合该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且一名还在逃。
当然即使辩护人所提其送吴某1到黎平过程中劝吴某1的事实成立亦不影响本案对上诉人所实施的行为系情节严重的认定。因此,一审法院根据其认罪态度等各种量刑情节,对其适用三年有期徒刑,实属不重,有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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