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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01 06:25:41 浏览:102
刑法特殊的共同犯罪
刑法特殊的共同犯罪有哪些?
1. 承继的共同犯罪是一人实施了部分犯罪行为,另一人中途参与进来实行或帮助。必须是在既遂之前,不存在承继的教唆犯。
2. 如何分辨后参与进来的是正犯还是帮助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①诈骗、敲诈勒索之类的犯罪,后行为人只参与接受财物的,认定为帮助犯。②抢劫罪中,后行为人只参与取走财物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的共同正犯。③结合犯中,后行为人仅参与后一犯罪的,不构成结合犯,仅成立后一犯罪。
3. 片面的共同犯罪是一个人有参与意识,另一个人没有参与意识。片面帮助成立片面帮助犯,片面帮助只能是物理上的帮助,片面教唆和片面实行都要进行观点展示:肯定说认为构成,否定说认为不构成。但是片面实行犯否定说认为虽不构成实行犯,也会构成片面帮助,成为片面帮助犯。
4. 共同犯罪与身份犯的定罪分为4种情形:①无身份者是共犯+有身份者是正犯,按正犯来定罪。例如甲帮乙(身份犯)收受贿赂,二者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乙是正犯,甲是共犯;②无身份者是正犯+有身份者是共犯,按正犯来定罪。例如甲让乙(身份犯)帮忙在公司偷东西,二者构成盗窃罪。甲是正犯,乙是共犯。③A身份犯者是共犯+B身份者是正犯,按正犯来定罪。例如甲是国家工作人员(A身份犯),乙是公司主管(B身份犯),乙利用职务侵吞公司财产要求甲不要声张,甲应允,二者构成职务侵占罪,甲是帮助犯,乙是正犯;A身份者是正犯+B身份者是正犯,按正犯来定罪,此时存在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而论处。例如甲(投保人)和乙(保险公司职员)合谋诈骗保险金。甲构成保险诈骗罪(实行犯)和职务侵占罪(帮助犯)择一重罪而论处,乙构成保险诈骗罪(帮助犯)和职务侵占罪(实行犯)择一重罪而论处。
5. 实行过限是甲和乙共同犯罪,乙多实施了另一项罪,甲是否要承担的问题。共同犯罪与实行过限要从两个角度来分析甲对乙的过限事实需不需要负刑事责任。从作为的角度看,共同正犯客观上要有参与行为,主观上要有参与意识。教唆犯的行为要有蕴含引起过限事实的危险。帮助犯要有促进事实的关系。无论哪一种类型犯,都是有故意负故意责任,有过失负过失责任。如果作为的角度没问题,就要从不作为的角度分析,如果是以不作为方式帮助乙犯罪同样要负责。比如甲教唆或帮助乙遗弃婴儿。甲构成遗弃罪的教唆犯和帮助犯。
6. 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的结合需要先辨认认识错误的类别再进行处理。①共同正犯之间的认识 :在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只需要按照之前说的事实认识错误处理就行了。对于不同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比如甲乙共同用枪杀人,甲没打中,乙射死了狗。对甲来说杀狗没有参与意识和参与行为,从不作为的角度来看也不用负责,所以甲对狗的死不负责任,只构成故意杀人未遂;②狭义共犯与正犯之间的认识错误:在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与之前说的一样,对两个人分别进行观点展示即可。对于不同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和上述例子一样;③教唆犯与间接正犯之间的认识错误:⑴以教唆犯的意思实施教唆行为的,但是产生了间接正犯的结果此时构成教唆犯的既遂,没有实施间接正犯的故意,不构成间接正犯。⑵以间接正犯的意思,利用他人犯罪,但产生了教唆的结果此时构成教唆犯既遂,不构成间接正犯因为缺乏支配力。⑶以间接正犯的意思,但他人知道了真相此时构成教唆犯既遂和间接正犯犯罪预备的想象竞合。
7. 共犯从属性原理不仅体现在犯罪成立上,也体现在犯罪形态上。实行犯是什么形态,狭义共犯就是什么形态。如果想要中止,只有脱离共犯关系,才有可能成立犯罪中止。要自己自动停止还要消除自己的行为对共同犯罪产生的物理上、心理上的贡献。对教唆犯和帮助犯来说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要做的都一样,就是要有效阻止实行者和消除帮助作用。对于共同正犯来说,预备阶段要消除预备行为对共同犯罪产生的物理上、心理上的作用,在实行阶段要自动放弃,并有效阻止。
8. 实行犯和教唆犯可以根据作用大小,成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帮助犯可以是从犯或胁从犯,不可能是主犯。除了犯罪集体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外,其他情形的首要分子可以不是。犯罪集体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来进行处罚。
9. 共同犯罪可以有主犯没有从犯,不能只有从犯没有主犯。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如果人身完全被控制,意志完全被剥夺,不构成胁从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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