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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05 06:25:43 浏览:182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立案量刑标准
廖某元,曾在越南打工,在越南华人自发组织的活动中结识了阿发,阿丽等人,阿发主要做互联网科技公司。在一次聚餐中,廖某元表示,在越南离家远,工资也没有比国内高,准备回国了。阿发和廖某元等人协商,让廖某元在国内办一些银行卡给送到越南,阿发高价收购。
廖某元回国后,先是从全国各地收购银行卡,并且从其他渠道购买了“被丢失”的身份证、护照等,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信用卡。廖某元将收购的银行卡和办理的信用卡等打包交给越南人准备偷渡运至越南,被公安机关现场扣押对公银行卡账户及个人银行卡、信用卡1000余张,廖某元等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等情形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目前,某法院对廖某元等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刑法修正案五新增的罪名。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根据上述案例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立案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根据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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