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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08 06:25:40 浏览:138
带您了解抢劫罪,抢劫罪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抢劫罪】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一百二十七条:“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夺罪】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转化的抢劫罪】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抢劫罪】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事责任年龄】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抢劫...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正当防卫】第二十条:“...对正在进行...强奸...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死缓变更】第五十条:“...对...因...抢劫...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第五十六条 :“... 对于...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假释的适用条件】第八十一条:“...对累犯以及因...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35号 2000.11.28
第四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05〕8号 2005.06.08
十、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7〕11号 2007.05.11
第六条:“行为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属于上述条款所称“明知”:(一)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二)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6〕2号 2016.01.06
二、关于抢劫犯罪部分加重处罚情节的认定:
1.认定“入户抢劫”,要注重审查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将“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区别开来。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或者以购物等为名骗开房门入内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对于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间有明确隔离的场所,行为人进入生活场所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如场所之间没有明确隔离,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但在非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2.“公共交通工具”,包括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轮船,飞机等,不含小型出租车。对于虽不具有商业营运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可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视为“公共交通工具”。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处于运营状态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也包括拦截运营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但不包括在未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手段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特定人员实施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认定“抢劫数额巨大”,参照各地认定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执行。抢劫数额以实际抢劫到的财物数额为依据。对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明确目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抢到财物或实际抢得的财物数额不大的,应同时认定“抢劫数额巨大”和犯罪未遂的情节,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根据《两抢意见》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以行为人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实际使用、消费的部分,虽不计入抢劫数额,但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电子支付、手机银行等支付平台获取抢劫财物的,以行为人实际获取的财物为抢劫数额。
4.认定“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要注重对行为人是否穿着军警制服、携带枪支、是否出示军警证件等情节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是否足以使他人误以为是军警人员。对于行为人仅穿着类似军警的服装或仅以言语宣称系军警人员但未携带枪支、也未出示军警证件而实施抢劫的,要结合抢劫地点、时间、暴力或威胁的具体情形,依照常人判断标准,确定是否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军警人员利用自身的真实身份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应依法从重处罚。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的通知
公通字〔2016〕18号 2016.07.05
3.公安派出所不办理发生在辖区内的下列刑事案件:“(1)故意杀人案;(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案;(3)强奸案;(4)抢劫案;(5)绑架案;(6)重大、复杂的贩卖毒品案;(7)放火案;(8)爆炸案;(9)投放危险物质案;(10)入户盗窃、盗窃汽车以及有系列作案、团伙作案和跨地区作案可能和其他需要开展专门侦查的盗窃案件;(11)其他案情复杂、需要专业侦查手段侦办的刑事案件。”
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 2018.10.16
第八十八条:“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第2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涉枪涉刀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20〕9号 2020.09.01
五、刑事侦查局管辖案件范围(共119种)...(四)《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64.抢劫案(第2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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