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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管辖,专门管辖

发布时间:2024-06-08 06:25:41 浏览:153

刑事诉讼管辖,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各种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它解决的是哪些刑事案件应当由哪些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问题。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设立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目前已建立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专门人民法院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违反刑法分则第10章,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如危害和破坏铁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犯罪案件,在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案件等。 

司法实践中,存在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的管辖权争议问题,应该依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管辖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2.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以下案件: 

(1)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犯罪的; 

(2)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3)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以上是正义刑事辩护律师整理的刑事诉讼管辖相关常识,如希望了解更多,请点击刑事诉讼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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