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份
城市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
新疆
台湾省
香港
澳门
发布时间:2024-06-09 06:25:41 浏览:143
危险驾驶罪法律适用及批准逮捕的证据标准指引参考
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司法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3)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2017年)
危险驾驶罪批准逮捕的证据参考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
1、有危险驾驶案发生。基本证据包括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等书证材料;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监控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2、有危险驾驶行为发生。基本证据包括:证实追逐竞驶的监控视频、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证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等。
(二)有证据证明危险驾驶行为系被告人所为
1、被告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有危险驾驶行为。基本证据包括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案发地监控录像、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户籍证明、被告人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危险化学品目录等。
2、被告人或其使用的机动车案发时出现在现场。基本证据包括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遗留物、痕迹鉴定意见书、DNA鉴定意见等。
3、被告人的主体身份。基本证据包括户籍证明、身份证件等材料。
(三)被告人已经被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被告人已被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相关文书包括取保候审决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保证人或保证金文书、监视居住决定书等。
(四)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
被告人故意实施新的犯罪;企图自杀逃跑;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诉讼活动进行等方面的证据。
危险驾驶罪证据链条(清单)
可将该罪的证据链条分为以下六环,每一环节需要查证不同的事实,每一查证事实需要相互印证的证据来证明。
交通肇事罪基本证据清单 |
||||
证据链条 |
查证事项 |
基本证据名称 |
辅助证据名称 |
指引提示 |
案件线索来源 |
案件是如何被侦查机关知晓的 |
110接报回执单 |
||
报警记录 |
||||
受案登记表 |
||||
查证危害结果 |
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伤势或死亡的情况 |
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 |
诊疗人员、鉴定人员对诊断、鉴定意见进行专业阐释的证人证言等 |
对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被害人死亡的案件,还应进一步证实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
急救记录 |
||||
验伤通知书、医院诊断证明与病历 |
||||
证实被害人伤势及伤残等级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
||||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
||||
尸表及解剖检验报告 |
||||
证实被害人死亡原因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
||||
公私财产直接损失数额及被告人无能力赔偿数额 |
现场物损照片 |
|||
物损评估意见书 |
||||
物价认证中心结论 |
||||
证实受损物品权属的相关证明文书 |
||||
证实受损物品来源的相关票据 |
||||
证实受损物损数额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
||||
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的保单; |
||||
被告人关于肇事车辆投保情况和赔偿能力的供述 |
||||
查证犯罪事实 |
犯罪时间 |
被告人供述 |
证实交通运输肇事行为发生的时间,以及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时间。有条件的还应当及时包括案发地及周边监控录像。 |
|
被害人陈述 |
||||
证人证言 |
||||
犯罪地点 |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
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性文件 |
在查证犯罪地点时,包括事故是否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建成尚未通行的路段、乡间无名小路等不能成为公众通行的地方不属于道路。 |
|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
||||
被告人供述 |
||||
被害人陈述 |
||||
证人证言 |
||||
案发地及周边监控录像 |
||||
犯罪人员 |
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或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
入境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 |
1. 证实车辆权属单位执业资质的书证,如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等;2.车辆权属单位对外签订的承包合同、协议等书证;3.车辆权属单位提供的证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承包人职责范围、特定义务的书证,如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公司内部章程、任命书等。 |
|
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 |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
|||
证明车辆权属单位执业资质的书证,如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等 |
||||
车辆权属单位对外签订的承包合同、协议等书证 |
||||
主观状态 |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
证人证言、病史记录及相关书证 |
证实案发时被告人在主观方面为过失,并应排除存在主观故意的可能性。在交通肇事后离开现场的,还应查明被告人对事故的发生是否明知、出于何种原因离开现场。如果存在因急病送医而危险驾驶的,应当包括证实上述情形的证人证言、病史记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
|
|
犯罪行为 |
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及相关照片 |
毒品尿样(毛发)检测报告单 |
证实被告人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离开犯罪现场的,还要包括其有无将被害人隐藏或遗弃等处置行为。
|
|
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如未能调取案发地监控录像的,应对未调取原因出具书面情况说明) |
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血液内乙醇含量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
|||
现场方位图 |
证实指使、强令违章驾驶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 |
|||
证实案发时车速、红绿灯状况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
证实指使、强令违章驾驶的通话记录、短信或微信聊天记录 |
|||
压痕、撞痕、轮胎痕迹等痕迹鉴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
证实肇事车辆案发后移动轨迹的监控录像、机动车行驶GPS数据 |
|||
DNA检验报告 |
证实被害人被被告人移动产生的指纹、足迹、毛发、血迹、遗留物等痕迹勘验笔录、扣押清单、检验报告 |
|||
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
手机轨迹记录 |
|||
被告人的供述 |
逃离过程中与被告人发生接触或目睹逃离经过的证人证言 |
|||
事故责任 |
肇事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查询信息 |
2、证实车辆信息及车况包括该涉案车辆的机动车属性及该车辆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所需的基本证据是机动车行驶证。审查机动车车辆信息时,还应注意审查车辆的年检信息及车况等。涉案车辆的属性无法确认时,应当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车辆进行属性鉴定,并出具相应的鉴定书。 |
||
肇事车辆照片(发动机号、车架号照片) |
||||
肇事车辆安全装置和安全机件状况的司法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
||||
到案经过 |
被告人是如何被锁定与到案 |
办案机关制作的案发、抓获经过 |
对被告人的自首、立功过程要做出清晰完整的表述; |
|
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 |
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 |
1.相关待查证事实是否存在缺失;2.证据之间的矛盾是否得以合理排除,证据的瑕疵是否都已补正;3.被告人的辩解是否都已查证并合理排除;4.是否遗漏共犯,能否排除其他人作案;5.其他应查证事项。 |
||
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 |
被告人的自首、坦白、立功、前科劣迹等情况 |
证明自首、坦白等情节的案发、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等 |
民事判决书、转账记录 |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包括的基本证据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验伤通知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工作情况等;在造成财物损坏的情况下,应当包括物损评估意见书、事故车辆勘估表等基本证据;在造成人员受伤的情况下,应当包括伤势鉴定意见书等基本证据;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应当包括的基本证据是血样提取记录、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等。 (三)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应当包括的基本证据是执法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四)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应当包括的基本证据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五)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包括的基本证据是执法记录等。 (六)民事赔偿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还应包括民事判决书、保险理赔款转账记录等判决金额支付凭证。 |
证明立功情节的立案决定书、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
||||
证明前科劣迹的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
||||
被告人肇事后的表现,有无积极施救、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报告公安机关等行为 |
通话记录 |
|||
监控录像、手机录制视频等视听资料 |
||||
证人证言 |
||||
被告人供述 |
||||
被告人肇事后有无找人“顶包”、毁灭罪证、干扰证人作证等行为 |
通话记录 |
|||
短信或微信聊天记录 |
||||
证人证言 |
||||
辨认笔录及照片 |
||||
被告人是否支付赔偿款、是否与被害人达成谅解等情况 |
赔偿协议、赔偿凭证(收条、转账凭证、医疗费发票等) |
|||
谅解书 |
||||
证实赔付情况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 |
||||
涉嫌罪名 |
根据不同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确认案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
1.案发地点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的,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罪名;2.事故发生在生产、作业中,因行为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事故,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等罪名;3.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事故,行为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罪名;4.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如追逐竞驶、醉酒驾驶机动车、超载超速等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5.被害人的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后果系由行为人逃逸后隐藏或遗弃被害人所致,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6.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7.其他情形。 |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