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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10 06:25:35 浏览:91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来说,以下三种类型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类型:(1)责令停止税收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税收违法行为、责令限期进行纳税调整不是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命令。(2)收缴或者停售发票不是税务行政处罚,是一种执行惩罚性质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3)通知有关部门阻止出境、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收缴税务登记证、停止抵扣等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均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具体的税务行政处罚规定在《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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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四)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五)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1.颁发税务登记;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行政赔偿;4.行政奖励;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七)资格认定行为。(八)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十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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