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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11 06:25:41 浏览:123
董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例
案例:董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
(邵检生态刑不诉〔2020〕2号)
【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董某某收购并出售的杂木薪材是否系盗伐、滥伐的林木无法确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案例:卢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
(宜检刑不诉〔2019〕13号)
【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非法收购、运输盗窃、滥伐的林木的行为,不能认定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或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而予以收购、运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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