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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13 06:25:34 浏览:91
时隔八年,立法法修正草案再次提交全国人代会审议,并将在今年两会期间进行表决。
3月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澎湃新闻注意到,这一草案涉及七大方面内容的修改,其中,在备案审查问题上,明确了法律法规清理制度,同时增加了对国家监委制定法规的备案要求。
立法法是规范国家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的基本法律。我国现行立法法是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了部分修改。
王晨说,立法法的颁布施行,对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健全立法制度,规范立法活动,推动形成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出新的要求。澎湃新闻观察到,2022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立法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22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立法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
前述修正草案共37条,主要涉及七大方面内容的修改,包括完善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明确合宪性审查相关要求;完善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的制度机制;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适应监察体制改革需要补充相关内容;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权限和程序;完善备案审查制度等。
其中,有关合宪性审查相关要求被进一步明确,备案审查制度也得以完善。比如,在合宪性审查方面作出了如下相关要求:一是明确法律案起草和审议过程中的合宪性审查要求,增加规定: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涉及合宪性问题的相关意见;对法律案中涉及的合宪性问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应当在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修正草案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二是明确备案审查工作中的合宪性审查要求,增加规定:有关国家机关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对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规定了处理的主体和程序(修正草案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与此同时,备案审查制度亦得以完善。对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实行备案审查,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
前述草案说明还罗列了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修改。一是完善主动审查制度,明确专项审查相关内容,修改现行立法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并单列一条,第一款规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修正草案第二十九条)。
二是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增加规定: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对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修正草案第三十三条)。
三是明确法律法规清理制度,增加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进行清理(修正草案第三十四条)。
值得一提的是,前述草案还对监察委员会的有关内容作了补充完善。一是在有关立法权限的规定中明确:监察委员会的产生、组织和职权属于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修正草案第七条)。
二是在有关立法程序的规定中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律案、审查相关法规等方面的要求(修正草案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三是增加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制定监察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修正草案第三十六条)。
此外,草案还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权限和程序:一是关于设区的市可以行使地方立法权的事项,将“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并增加规定“基层治理”(修正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二是贯彻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根据地方实践经验,增加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修正草案第二十五条)。
三是扩大规章的制定主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实践需要,在部门规章制定主体中增加规定“法律规定的机构”(修正草案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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