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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13 06:25:40 浏览:136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例,多次联系被执行人无果
案例1、信某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在强大的法律威慑力下,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
庆云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与信某强、边立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2011年11月25日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庆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信某强、边立云继续履行协议。被告信某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信某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信某强、边立云未履行判决。庆云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于2012年11月29日向庆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庆云县人民法院向两被执行人信某强、边立云发出了执行传票、执行通知书、领取拆迁补偿款的通知,限期迁出房屋公告,但两被执行人对法院的通知置之不理。法院多次做说服工作,但被执行人信某强采取反锁防盗门等手段,对执行人员态度蛮横,威胁办案执行人员。被执行人信某强在自有住房及新建厂房可以居住的情况下,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6年12月26日,庆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将该案移送至庆云县公安局。庆云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向庆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7年3月20日,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向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庆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4月7日以信某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案例2、刘某伦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返还车辆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被执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高民一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某伦返还宋连青冀BJ9172号汽车一辆,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判决书生效后,刘某伦以各种借口推诿,拒不执行高唐县人民法院的判决。随后,宋连青向高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高唐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督促刘某伦履行生效判决,归还宋连青的汽车。被执行人刘某伦于2015年6月15日在高唐县人民法院向执行人员口头表示归还宋连青的汽车,但此后便失去联系,执行人员多次联系和查找被执行人均无果而归,致使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迟迟不能执行。
宋连青多次向高唐县公安局控告刘某伦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要求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该局于2015年8月15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2015年9月7日,宋连青以刘某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高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伦赔偿自诉人宋连青车辆维修、保养及恢复原状费用15778元,将车辆违章罚款处理完毕,配合宋连青完成车审,同时赔偿车辆钥匙、导航及审车费用共计5000元,退还宋连青垫付的诉讼费用4500元。自诉人宋连青自动放弃要求被告人刘某伦赔偿雇人寻找车辆费用8900元的诉讼请求。2016年2月24日,高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伦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告人刘某伦系自首,且积极赔偿宋连青的经济损失,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伦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来源:山东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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