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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18 07:25:33 浏览:194
罗某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案例
新余渝水法院审结了一起无资质承包清淤工程导致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案件,被告人罗某一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20年1月份,被告人罗某在不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作业总承包资质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承接中国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新余市两江黑臭水体整治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中某集团项目部)负责作业的新余市“两江”黑臭水体整治工程中贯早江赣西东大道箱涵清淤工程。
2020年3月份,被告人罗某接到中某集团项目部允许开工的通知后,通过严某招收无相关资质并且均已超过55周岁的李某、李某某、傅某某、施某某等五名工人临时组建作业队伍,在未办理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未配备救生衣、防护网、安全绳等应急救援物品的情况下,被告人罗某安排罗某某带领工人违规进行井下箱涵清淤作业。
2020年3月22日11时许,罗某某带领李某、李某某、傅某某、施某某由本市赣西大道与长青北路交叉路口往东约西20米出入井进入箱涵进行清淤过程中,因短时强降雨引发箱涵急流涨水,造成李某、李某某、傅某某三人被箱涵内急流冲走并最终溺亡的事故。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罗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罗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立案标准: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来源: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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