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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

发布时间:2024-06-21 06:25:42 浏览:436

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

(公安部2015年11月20日)

第一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有下列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侦查:

(一)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5人以上的

(二)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0人以上的;

(三)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7人以上的。

第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有下列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侦查:

(一)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90公里以上;  

(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60公里以上的;  

(三)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或者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掉头、转弯、下陡坡,以及遇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30公里以上的;  

(四)通过傍山险路、连续下坡、连续急弯等事故易发路段,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30公里以上的。  

第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强迫、指使机动车驾驶人实施本标准第一条、第二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负有直接责任情形的,可以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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