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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与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4-06-22 06:25:40 浏览:139

律师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与注意事项

(一)认真撰写《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司法实务中,辩护律师一般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请,表现形式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主要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方面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重点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进一步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参见文章第七部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文书范本)

(二)把握好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时间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

(三)及时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和相关手续

辩护人原则上系向办案机关同级检察院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刑事执行检察局)提交书面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市、区、县等基层检察院尚未设立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而是由监所检察处(科)负责该项业务。鉴于此,辩护律师可以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和相关手续递交至驻所检察官。如果担心驻所检察官不予接受或不予办理,还可以将上述材料递交至案管中心、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以防万无一失。其中提交的手续主要有:授权委托书、律所公函或法律援助公函、执业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适宜继续羁押的证据材料(一般表现为身体严重疾病等方面的病历)可以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的附件一并递交。

(四)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及时将办理结果向委托人告知

作为辩护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时,要尽量争取面见承办检察官,当面发表更为详尽的无继续羁押必要性的意见。

无论审查结果如何,要在第一时间告知嫌疑人、被告人和委托人,切记勿在嫌疑人、被告人和委托人知道结果后再告知,否则会降低当事人对辩护律师的信任度,从而导致对辩护工作不满。

作者:张世金;来源:王亚林辩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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