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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材料

发布时间:2024-06-23 06:25:35 浏览:78

商标驳回复审材料如下: 1、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2、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评审申请书; 3、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提供的与本驳回复审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主要突出知名度);企业简介;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企业最近三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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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对驳回申请的商标申请复审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天内,将《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同时附送原《商标注册申请书》、原商标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和驳回通知,并将《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抄送核转机关。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核转机关。终局决定应予初步审定的商标移交商标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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