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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23 06:25:40 浏览:132
非法狩猎罪案例,涉及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案例:近日,广西资源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狩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周某某、唐某育、谢某某、张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唐某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五被告人共同赔偿国家自然资源损失人民币20000元;履行其向资源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承诺书》义务,在资源县梅溪镇坪水底村集体山中,根据资源县林业局设计的补植复绿方案进行植树造林25亩,若到期未履行或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承诺书》赔偿剩余人民币23800元生态补偿金;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资源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14日晚8时至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唐某育、谢某某、唐某强、张某五人相约到资源县梅溪镇坪水底村毛坪山场(自2020年3月27日起资源县全县辖区范围内为禁猎区,全年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非法捕猎野生鸟类,该五人通过偷电使用探照灯吸引鸟类,再用竹竿打鸟的方式进行捕猎。在返程途中,被告人周某某被资源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其余四人逃跑后陆续投案。经鉴定,该五人狩猎的鸟类样本90只,分为18种,其中:小鸦鹃1只,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余89只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分别为紫背苇鳽2只,小杜鹃2只,黄脚三趾鹑16只,棕三趾鹑8只,棕脸鶲莺1只,红尾伯劳8只,灰背椋鸟1只,红翅凤头鹃2只,火斑鸠2只,黑枕黄鹂4只,噪鹃4只,普通翠鸟5只,蓝翡翠5只,白鹭3只,牛背鹭6只,池鹭16只,草鹭4只。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唐某育、谢某某、张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进行使用禁止的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周某某、唐某育、谢某某、张某、唐某强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共同犯罪。五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其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还应判处赔偿国家自然资源损失。综合五被告人各自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案例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狩猎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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