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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23 06:25:40 浏览:146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
2015-2018年间,廖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成立了某运输公司、某塑胶材料公司。
廖某通过其控制的某运输公司,与需要开票的甲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以后,开具了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收取了受票公司发票金额5%-15%的好处费,价税合计达600万余元。通过朋友介绍,廖某通过其控制的某塑胶材料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等5家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从中收取了受票公司发票金额10%-15%的好处费,价税合计达1200万余元。
廖某通过其控制的某运输公司、某塑胶材料公司为多家公司签订合同开具发票,均在没有真实提供服务或者是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开具发票的公司通过上述行为,用于企业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达240多万元。
在一次税务和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行为时,廖某的行为被查出。廖某及某运输公司、某塑胶材料公司和上述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等5家公司,因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规定,在没有真实交易或提供服务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上述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根据上述案例,廖某、某运输公司、某塑胶材料公司、某甲公司等多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量刑标准是什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2. 根据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根据《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2004)》的意见,一般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1)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2)在货物销售过程中,一般纳税人为夸大销售业绩,虚增货物的销售环节,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依法缴纳增值税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
3)为夸大企业经济实力,通过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企业的固定资产、但并未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国家税款亦未受到损失的行为。
关于损失数额的认定:骗取国家税款并且在法院判决之前仍无法追回的,应认定为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法院判决之前追回的被骗税款,应当从损失数额中扣除。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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