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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等人非法狩猎案例,危及公共安全

发布时间:2024-06-24 06:25:39 浏览:86

曾某等人非法狩猎案例,危及公共安全

案例:曾某义、陈某容非法狩猎案

私拉电网非法狩猎并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如何处理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裁判理由】

1、被告人私设电网捕杀野生动物符合非法狩猎罪的犯罪对象特征。非法狩猎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处于禁猎区或者禁猎期的珍禽、珍兽或者其他野生动物。………在把握本罪的犯罪对象时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本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列明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如果行为人捕猎的是上述动物,则属于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

二是如果狩猎者猎捕的动物不是野生动物,并且不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物种的,不属于非法狩猎罪的犯罪对象。

三是如果狩猎者取得狩猎证,在非禁猎区、非禁猎期,采用法律规定的捕猎手段捕获的不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也不属于非法狩猎罪的犯罪对象。

本案二被告人狩猎捕获的野猪等野生动物既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列明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也不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物种,因此其猎捕的对象符合非法狩猎罪的犯罪对象特征。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七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二)对野生动物资源或者栖息地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猎获物的数量、价值和狩猎方法、工具等,认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猎捕的动机、目的、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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