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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裁判案例,非法拘禁与敲诈勒索数罪并罚

发布时间:2024-06-24 06:25:40 浏览:129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裁判案例,非法拘禁与敲诈勒索数罪并罚

案例:张某、廖某粮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案

((2019)闽04刑终216号)

裁判理由

张某、马某龙、廖某粮组织、领导犯罪集团,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形成层级,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组织层级达三级以上,下线会员达三十人以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张某、马某龙、廖某粮组织、管理、指使传销成员王某艳、骆某洪………等人迫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上述十六名原审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该传销犯罪集团组织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不让白某离开相要挟,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张某、马某龙、廖某粮涉案金额人民币14700元,周某清涉案金额6300元,张某、马某龙、廖某粮、周某清的行为又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上诉人张某、马某龙、廖某粮、周某清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案例:刘某春、赵某各非法拘禁、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019)豫0403刑初92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春自2012年起,先后在江苏省常州市、天津市、河南省济源市开展传销活动,2014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春纠集被告人赵某各……等人在平顶山市有组织的开展传销活动,以直销郑州中辉久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蛋白活性多肽”保健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3900元购买一份商品(没有实际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商务经理、业务经理、业务主任、营业员、业务员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划分等级和支付报酬的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逐渐发展成为以被告人刘某春为商务经理,以被告人赵某各……..等人业务经理,以被告人陈某成………等人为业务主任,以被告人岳文龙……….等人为营业员,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传销组织。

在刘某春、王运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期间致被害人聂某2自杀。被告人刘某春、赵某各……….等人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焦某、矫某铭、陈某成……….等人为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组织,多次结伙非法拘禁多人,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其中焦某、矫某铭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致一人死亡,………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焦某、矫某铭、陈某成……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成以非法占有为目,以暴力、胁迫方法劫取公民合法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成的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春、赵某各、张某飞、李某伙同王某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强索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春、赵某各、张某飞、李某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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