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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24 06:25:42 浏览:144
过失致人死亡无罪案例,吴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例
((2018)冀1023刑初160号)涉嫌罪名:过失致人死亡罪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深夜驾车高速追逐郭某驾驶的车辆,其行为具有违法性。两车接近时,郭某车辆向右变线,这一介入因素的出现,直接导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三人死亡的危害结果。
在当时的情形下,郭某的行为不是不得不采取的措施,也不是吴某某追逐导致的必然结果。郭某的变线行为不具有通常性,并且这一异常行为的介入对损害后果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故吴某某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将致人死亡的结果归属于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辩护人提出吴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辨护意见:过失犯罪因果关系中的实行行为是行为人没有履行注意义务,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危险的行为。吴某某跟随犯罪嫌疑人以了解其逃跑行踪看清车牌号的行为本身并不对他人生命产生现实紧迫的危险。吴某某的实行行为与他人死亡的后果之间并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郭某驾驶车辆驶入边沟造成三人死亡的真正原因是郭某实施突然变线的行为造成,郭某的变线行为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才是本案后果的必要条件。吴某某的行为不是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也不对发生死亡结果起主要作用,吴某某的行为与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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