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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26 06:25:40 浏览:131
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案无罪辩护案例
案例:仇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2015)港环刑初字第00002号)
裁判理由
被告人仇某自他人处购得国有划拨工业用地后,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也未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将其中部分土地连同地上房屋直接出卖给他人,其余部分建成住宅房屋后出售的行为,不符合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要件,不应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刑事责任,本院对被告人仇某的辩护人无罪的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信。
辩护人张强的辩护意见是:
1、被告人仇某没有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故意,也无倒卖土地的行为。仇某主观上只是为了建住宅楼并出售牟利,没有通过出售土地使用权而牟利的主观故意。
2、被告人仇某的客观行为表现方式不符合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仇某虽然与张某2等人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但因未办理相关手续,并未实际取得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也就不存在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3、公诉机关以仇某向张某1等三人出售部分厂房和出售自建的住宅楼的价款作为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的犯罪所得是错误的。因仇某出售的标的物不是土地使用权,上述所得价款中不含土地使用费。
4、仇某破坏建设秩序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一方面涉案地块按规划是建设用地,仇某建住宅楼的行为并不影响规划,对社会并不产生不良影响,对国家也并不必然造成出让金的损失。
另一方面建管所的配套费征收行为和镇政府的指导行为说明仇某的建房行为是得到镇政府的认可的,只是手续尚不齐全,是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而非犯罪。
综上,被告人仇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件,请求法庭判决仇某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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