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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26 06:25:41 浏览:163
以提供养老服务为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追诉标准
廖某为某甲康养公司实际负责人,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委托营销公司派发传单,发布对外海报、广告,组织集资参与人聚餐、参观、度假等方式,对外宣传某甲康养公司的养老公寓正在修建中。投资人投资达10万元以上,满一年可以得到1-1.5万元不等红包,某甲康养公司养老公寓建成后投资的老年人可以按市场价的7折入驻,并以月息3%左右的利率向社会非法集资。
某甲康养公司的公寓建了3年一直也没有完工,后期成了烂尾更是无人管理。投资者损失惨重,集体报警。后期,经鉴定,廖某管理的某甲康养公司共计吸收152名投资人,涉案资金约390万元。
本案中廖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廖某以提供养老服务为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一、根据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一百五十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赔退赃,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2021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上面第一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76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1.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2.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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