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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26 06:25:42 浏览:115
刑事诉讼证据常见问题之物证常见问题(刑事律师必读)
目录
一、物证常见问题;
二、书证常见问题;
三、言词证据常见问题;
四、鉴定意见常见问题;
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常见问题;
六、试听资料、电子数据常见问题。
物证常见问题
1.、物证提取、扣押不全面
现场勘验过程中对物证的搜集不全面,提取、扣押的物证来源不清,主要表现为现场未提取物证、提取的物证存在遗漏,提取物证的位置和现场照片不一致,物证的性状特征与登记表中记载的不一致或者与DNA检材中显示的不一致等问题。
对于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相关物证,应有扣押决定书及相关清单、扣押清单,笔录应该有见证人、持有人、侦查人员签名,对于没有持有人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物证检材和样本在每个司法机关和鉴定单位保存和流转,都应有专人负责,每次交接都应有两人以上签收。流转过程的记录要连续,一旦出现断点,该物证的证据能力就会受到影响,成为以后法庭审理中的薄弱环节,如果受到辩护人的质疑,严重的会使该物证得不到法庭采信。因此,应保证卷中所扣押的物品清单与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之间的对应性。
2. 《调取证据通知书》与《扣押决定书》使用混乱
在现场勘验检查、搜查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制作《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持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时,应当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取该证据,向个人收集和调取的证据,必须由本人签名,并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两者之间的区别是扣押清单需要有见证人签名,而调取证据清单不需要见证人签名。
3. 物证保管、移送、处理不规范
侦查机关在对相关物证扣押后,将不同地点查获的物证不注意区分而是混杂保存,导致物证来源无法区分,或是在相关涉案物证的处理上不规范,在案件尚未宣判的情况下,将相关物证擅自处理。
4. 物证提取、收集系在不同地点勘查中取得,但仅出具一份勘查笔录、一份扣押清单
在侦办案件过程中,往往存在多次勘查、扣押行为,扣押的时间、地点、见证人、持有人等应各不相同。个别案件中,侦查机关存在多次勘查、扣押行为只出具一份勘查笔录、一份扣押清单的情况,这种做法虽然省时省力,却使得勘查笔录、扣押清单所承载的证明物证来源、确保取证程序合法的功能无从体现,从而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均造成一定影响。
5. 物证特征、性状、提取位置等标注不准确
在物证收集过程中,侦查人员会将物证的特征通过相应的书面记录予以标注,但标注过程中对物证的特征描述过于随意,没有将其独特的外表特征进行注明,或者对于相关物证的提取位置仅予以简单概括,以至于诉讼参与人员对相关物证进行判断时产生偏差甚至错误。
侦查人员记载物证时可选取其具有唯一性的特征进行表述,而不是简单予以概括。比如手机等物证,不能表述为手机若干部,应表述出每个手机的独有识别信息比如相关的样式、品牌、手机序列号等。
6. 对物证承载的信息挖掘不充分
侦查人员应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和时限意识,充分认识提取物证、检验物证、运用物证新类型的重要性。加强对物证新类型的学习,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及时与其他机关办案人员沟通交流,不断提高物证认识水平和物证提取工作的质量。
7. 对物证与其他证据的矛盾排除不及时
在一定条件下,物证的外在特征能够反映案件的某一具体事实,通过物证的变化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可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实践中往往忽视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造成案件事实认定的困难。
侦查人员应当全面收集与案件事实可能有关联的物证,对物证与其他证据相矛盾的细节,应当深入排查,通过辨认、检验、鉴定等方法确定物证与犯罪事实之间的关联性,通过物证的鉴定来锁定犯罪嫌疑人或者强化案件证据,查明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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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刑事实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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