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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计划的故意杀人案,故意杀人罪立案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24-06-27 06:25:40 浏览:123

有计划的故意杀人案,故意杀人罪立案量刑标准

汪某与廖某两人是高中同学,上大学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此后两人一起考上了医学院的研究生。汪某曾带廖某回家见父母,二人一直居住在汪某家,后来因为汪某父母不同意两人在一起,二人就此分手,汪某家长给了廖某两万元作为补偿。

后来,廖某考进了当地的市人民医院工作,汪某考进县城人民医院工作。工作后,廖某一直不能忘记汪某,单位的领导、同事和朋友给介绍对象,廖某认为都不能达到汪某的标准。慢慢的,廖某对于汪某的执念越来越深,觉得自己得不到,别人也不能得到。

廖某在医院举行的一次外出团建活动中找到了机会,团建地点为本市郊区。廖某白天和同事们一起游玩,晚上回到房间,趁着酒店楼道没人的时候,偷偷下楼,打车直奔汪某所在的县城。两个地方离的不远所以不到半个小时的车程,廖某到达以后,先是在汪某单位附近的宾馆开了一个房间,然后打电话把汪某约出来,汪某本意是想和廖某说清楚,以后不要再来往。但是到了宾馆房间,汪某看到廖某哭泣,瞬间心软了下来,又和廖某走到一起。半夜,廖某趁着汪某熟睡,外出去医院旁边的超市买了两杯酸奶回去,然后把事先准备好的20片安眠药放入酸奶中,叫醒熟睡的廖某,廖某很开心,前女友如此体贴,便未曾多想,一口气喝下整杯酸奶后倒头大睡。

廖某身为医生,明知道当时施救还来得及,但是廖某没有这样做,而是凭借其医学知识,拿着事先准备好的刀具,将昏迷中的汪某进行了残忍的分尸。然后,若无其事的走出宾馆房间去超市买了一个超大号的行李箱回来,将汪某的肢体装进皮箱后,把房间整理好,到宾馆前台退房,打车回到了市区,因旅行箱太重,廖某还让出租车司机帮忙抬上车。此时天快亮了,廖某将行李箱抬回家中,便又打车赶回所居住的酒店,以此想让同事看到其一直在酒店中,伪造不在场的证明。

汪某父母见汪某迟迟没有回家,汪某出门前曾告诉汪母,出门去见廖某,汪母便打电话给廖某。廖某接到汪母电话后,告知她一直和同事们外出游玩,没有见过汪某。汪某父母觉察情况不对,赶紧报警,警察经过走访、调取周边监控记录,发现廖某曾在晚间到过县城并到宾馆住宿,随后汪某进入该宾馆但直至廖某离开,汪某也未曾出现。警察觉得廖某非常可疑,便将廖某带回公安机关讯问,廖某看到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录像,便将自己的行为如实告知,廖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廖某有计划的故意杀人案,故意杀人罪立案量刑标准是什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根据《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2010年2月8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有效打击犯罪,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指南。现结合审判实践,就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审判中如何贯彻《意见》的精神作简要阐释。

二、故意杀人、伤害案件审判中宽严相济的把握

3.充分考虑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意见》第10条、第16条明确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是从严和从宽的重要依据,在适用刑罚时必须充分考虑。主观恶性是被告人对自己行为及社会危害性所抱的心理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被告人的改造可能性。一般来说,经过精心策划的、有长时间计划的杀人、伤害,显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深;激情犯罪,临时起意的犯罪,因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引发的犯罪,显示的主观恶性较小。对主观恶性深的被告人要从严惩处,主观恶性较小的被告人则可考虑适用较轻的刑罚。

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性,可从被告人有无前科、平时表现及悔罪情况等方面综合判断。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重处罚。如累犯中前罪系暴力犯罪,或者曾因暴力犯罪被判重刑后又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平时横行乡里,寻衅滋事杀人、伤害致人死亡的,应依法从重判处。人身危险性小的被告人,应依法体现从宽精神。如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激情犯罪,系初犯、偶犯的;被告人杀人或伤人后有抢救被害人行为的,在量刑时应该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死刑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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