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份
城市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
新疆
台湾省
香港
澳门
发布时间:2024-06-27 06:25:40 浏览:123
有计划的故意杀人案,故意杀人罪立案量刑标准
汪某与廖某两人是高中同学,上大学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此后两人一起考上了医学院的研究生。汪某曾带廖某回家见父母,二人一直居住在汪某家,后来因为汪某父母不同意两人在一起,二人就此分手,汪某家长给了廖某两万元作为补偿。
后来,廖某考进了当地的市人民医院工作,汪某考进县城人民医院工作。工作后,廖某一直不能忘记汪某,单位的领导、同事和朋友给介绍对象,廖某认为都不能达到汪某的标准。慢慢的,廖某对于汪某的执念越来越深,觉得自己得不到,别人也不能得到。
廖某在医院举行的一次外出团建活动中找到了机会,团建地点为本市郊区。廖某白天和同事们一起游玩,晚上回到房间,趁着酒店楼道没人的时候,偷偷下楼,打车直奔汪某所在的县城。两个地方离的不远所以不到半个小时的车程,廖某到达以后,先是在汪某单位附近的宾馆开了一个房间,然后打电话把汪某约出来,汪某本意是想和廖某说清楚,以后不要再来往。但是到了宾馆房间,汪某看到廖某哭泣,瞬间心软了下来,又和廖某走到一起。半夜,廖某趁着汪某熟睡,外出去医院旁边的超市买了两杯酸奶回去,然后把事先准备好的20片安眠药放入酸奶中,叫醒熟睡的廖某,廖某很开心,前女友如此体贴,便未曾多想,一口气喝下整杯酸奶后倒头大睡。
廖某身为医生,明知道当时施救还来得及,但是廖某没有这样做,而是凭借其医学知识,拿着事先准备好的刀具,将昏迷中的汪某进行了残忍的分尸。然后,若无其事的走出宾馆房间去超市买了一个超大号的行李箱回来,将汪某的肢体装进皮箱后,把房间整理好,到宾馆前台退房,打车回到了市区,因旅行箱太重,廖某还让出租车司机帮忙抬上车。此时天快亮了,廖某将行李箱抬回家中,便又打车赶回所居住的酒店,以此想让同事看到其一直在酒店中,伪造不在场的证明。
汪某父母见汪某迟迟没有回家,汪某出门前曾告诉汪母,出门去见廖某,汪母便打电话给廖某。廖某接到汪母电话后,告知她一直和同事们外出游玩,没有见过汪某。汪某父母觉察情况不对,赶紧报警,警察经过走访、调取周边监控记录,发现廖某曾在晚间到过县城并到宾馆住宿,随后汪某进入该宾馆但直至廖某离开,汪某也未曾出现。警察觉得廖某非常可疑,便将廖某带回公安机关讯问,廖某看到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录像,便将自己的行为如实告知,廖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廖某有计划的故意杀人案,故意杀人罪立案量刑标准是什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根据《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2010年2月8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有效打击犯罪,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指南。现结合审判实践,就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审判中如何贯彻《意见》的精神作简要阐释。
二、故意杀人、伤害案件审判中宽严相济的把握
3.充分考虑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意见》第10条、第16条明确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是从严和从宽的重要依据,在适用刑罚时必须充分考虑。主观恶性是被告人对自己行为及社会危害性所抱的心理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被告人的改造可能性。一般来说,经过精心策划的、有长时间计划的杀人、伤害,显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深;激情犯罪,临时起意的犯罪,因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引发的犯罪,显示的主观恶性较小。对主观恶性深的被告人要从严惩处,主观恶性较小的被告人则可考虑适用较轻的刑罚。
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性,可从被告人有无前科、平时表现及悔罪情况等方面综合判断。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重处罚。如累犯中前罪系暴力犯罪,或者曾因暴力犯罪被判重刑后又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平时横行乡里,寻衅滋事杀人、伤害致人死亡的,应依法从重判处。人身危险性小的被告人,应依法体现从宽精神。如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激情犯罪,系初犯、偶犯的;被告人杀人或伤人后有抢救被害人行为的,在量刑时应该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死刑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以上是无罪辩护网为您提供,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来电或在线咨询!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