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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例,被告人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实施犯罪

发布时间:2024-06-27 07:25:34 浏览:149

故意杀人案例,被告人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实施犯罪

案例:彭某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吸食毒品后影响其控制、辨别能力而实施犯罪行为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431号

被告人在以前已因吸毒产生过幻觉的情况下,再次吸毒而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其吸毒、持刀杀人在主观上均属故意,应对自己吸毒后的危害行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因吸食毒品而致精神障碍的,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人,吸食毒品后犯罪的,不需要作司法精神病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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