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份
城市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
新疆
台湾省
香港
澳门
发布时间:2024-06-27 07:25:34 浏览:149
故意杀人案例,被告人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实施犯罪
案例:彭某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吸食毒品后影响其控制、辨别能力而实施犯罪行为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431号
被告人在以前已因吸毒产生过幻觉的情况下,再次吸毒而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其吸毒、持刀杀人在主观上均属故意,应对自己吸毒后的危害行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因吸食毒品而致精神障碍的,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人,吸食毒品后犯罪的,不需要作司法精神病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