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快速咨询
全国专业无罪辩护刑事律师服务平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热点资讯>全文

抢夺罪案例,公然夺取被害人的手机后逃跑

发布时间:2024-06-28 06:25:41 浏览:131

抢夺罪案例,公然夺取被害人的手机后逃跑

案例:亢某昌抢劫案

无故殴打他人后临时起意乘机夺财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203号

本案中,被告人先伙同他人酒后寻衅滋事,无故殴打被害人。

其后,被告人个人又见财临时起意,趁被害人被打倒在地之机,公然夺取被害人的手机后逃跑。

被告人及其同伙殴打被害人之时仅是为了打人取乐,并无劫财的故意和目的,故被告人等酒后无故殴打他人属单纯的寻衅滋事行为,与其后被告人个人见财临时起意,乘机夺下被害人手机逃跑的行为没有关系。

被告人及其同伙先行无故殴打他人,与其后被告人个人见财临时起意,乘机夺取被害人的手机,是在两种不同的主观内容支配下实施的性质截然不同的两个独立行为。

实施暴力殴打行为时,被告人及其同伙均无劫财的故意和目的,该暴力行为不能视为被告人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其后被告人个人见财临时起意,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时,暴力殴打行为已经结束,被告人并没有为了获得手机而继续对被害人施加暴力。

之后被害人追赶被告人,被告人摔倒在地被抓住,至公安人员赶到,始终没有反抗,也不存在成立转化型抢劫罪的情形。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认定为抢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分类: 法律资讯 热点资讯

热门文章
律师推荐
  • 优秀刑辩律师

    杨树英 律师

    金融犯罪,刑事上诉,附带民事

    15632514568

  • 优秀刑辩律师

    黄书海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附带民事

    17710921395

  • 优秀刑辩律师

    张淑锋 律师

    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附带民事

    15810764225

  • 优秀刑辩律师

    赵明赫 律师

    附带民事,取保候审,经济犯罪

    18611909496

  • 优秀刑辩律师

    陈亮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企业家犯罪

    13659813752

Copyright 2020 无罪辩护 京ICP备16052496号-1
 
wuzu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