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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追诉时效期限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6-29 06:25:40 浏览:131

刑法追诉时效期限典型案例

【案例】郝某某挪用资金案((2018)最高法刑申113号)

【理由】2003年10月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本案,此时涉案资金已被挪用了近七年。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和本案具体情况,如果案件被定性为挪用公款罪,则本案的追诉时效期限为十年;如果被定性为挪用资金罪,则本案的追诉时效期限为五年。

检察机关以挪用公款罪立案侦查和起诉本案,不涉及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问题,因此其提起公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将指控的罪名改变为挪用资金罪,虽然二被告人的犯罪成立,但由于已过追诉时效期限,该院仍对郝某某和许某某作出有罪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依法纠正该问题,裁定终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陈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2017)最高法刑申118号)

【理由】关于你提出本案犯罪行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申诉理由。

经查,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证件的公共信用,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应当自造成现实、紧迫的侵害行为成立之日起计算。仅有变造行为还不能对客体产生实质侵害,构成本罪应以变造的国家机关证件投入使用为要件。

你对变造后的证件的使用持续到2003年6月,原判以此起算追诉时效并无不当。你提出的这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来源:最高法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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