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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修正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02 06:25:39 浏览:11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修正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12月24日,高检发研自[199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6年12月31日前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1997年1月1日《决定》施行后尚未侦查终结的案件,按照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办理。

二、1996年12月31日前移送审查起诉,1997年1月1日《决定》施行后尚未作出是否起诉决定的案件,按照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决定是否起诉、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

三、对在1996年12月31日前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1997年1月1日《决定》施行后人民法院第一审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继续适用《决定》施行前的刑事诉讼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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