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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案无罪案例,不具备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倒卖

发布时间:2024-07-03 06:25:41 浏览:116

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案无罪案例,不具备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倒卖

案例:杨某占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案((2012)河刑初字第348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以牟利为目的;

客观方面表现为将自己使用的土地或者低价征用的土地转手卖给他人进行牟利的行为。

被告人杨某占供述、证人陈某甲、饶之某、卫某甲、李某、蔡某等人证言、转让协议书、收款收据等在案证据证明:

在河间市行别营村委会与荣良庄村委会共同建设开发区、招商引资的背景下,被告人杨某占经考察欲在本案涉案的30亩国有土地上投资建厂,并作为投资人于2007年4月10日在河间市行别营乡司法所见证下与行别营村委会签订了投资建厂的协议,以54万元的价格取得了在本案涉案30亩国有土地上投资办厂的权利。

被告人杨某占将54万元交到河间市行别营乡财政所后,按照行别营乡和行别营村委会建设开发区的整体规划,开始实施平整土地、购买建筑材料等一系列建厂行为,后因资金短缺,致使该地闲置至2009年。

因杨某占未能及时建厂,影响行别营开发区的整体建设,行别营乡、村多次催促其尽快建厂的背景下,杨某占与饶之某等九人达成转让意向并向乡政府领导咨询转让事宜后,于2009年11月以180万元的价格将涉案30亩土地转让给饶之某等九人。

饶之某等人受让后及时向行别营乡财政所缴纳了60万元土地罚款,并按照行别营开发区的建设规划实施了投资建厂的行为。

综上,被告人杨某占不具备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犯罪主观故意,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杨某占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指控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孙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2017)赣0483刑初93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公司股权转让、公司股东发生变化,并不意味着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土地使用权还属于原来的公司。本案的两宗土地使用权是登记在乙公司名下,某公司将乙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丙公司后,两宗土地的使用权仍属于乙公司,法律意义上并未发生变化。公司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和法律依据不同,公诉机关将某公司转让乙公司股权行为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依据不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某公司和被告人孙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单位某公司和被告人孙某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应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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