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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无罪案例, 主观上不具有故意

发布时间:2024-07-03 06:25:41 浏览:130

故意毁坏财物罪无罪案例, 主观上不具有故意

【案例】郝某德故意毁坏财物案((2017)豫9001刑初429号)

【裁判理由】首先,现有证据能够证实中王村原9组分立为新9组和26组后,涉案的原由郝某1栽种苹果树的土地已重新分配给了郝某德、郝某2、陈某某三家耕种;且已经中王村委会、新9组、26组研究并公示,认为原9组成员承包的土地已到期,要求养殖区及果园等附属物在5日内必须自行清除,否则后果自负。

郝某1对上述土地调整方案及公示内容未提出异议,且为了减少因土地调整造成其已挂果的苹果的经济损失,与郝某德等三家协商续租土地至当年霜降苹果采摘后,并为此支付了三家1260元的土地承包费(占用费)。

郝某1辩称其不知道土地调整方案及公示内容的辩解与其向三家支付当年土地承包费用(占用费)相矛盾,且无证据证明其支付土地承包费(占用费)是受到胁迫,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现有证据亦能证明,郝某德在清除涉案苹果树前与郝某1曾协商过,且证人刘某也证实郝某1曾与其协商出让苹果树事宜。

第三,郝某德与郝某1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为解决三家土地耕种问题,将此情况向新9组集体进行反映,并经新9组集体研究同意后,租用挖机将涉案苹果树挖除。综上,郝某德在其及其余两户分得土地不能耕种,且与郝某1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经新9组集体研究挖除涉案苹果树,虽然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但在案证据不能证明郝某德有故意毁坏财物的主观故意,该行为应为民事侵权行为,郝某德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案例】张某某等故意毁坏财物案((2016)辽0211刑初69号)

【裁判理由】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实二被告人具有故意毁坏原告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首先,本案中涉案厂房和办公楼系被告人张某甲所建,被告人张某甲因拆迁需要,为获得补偿款,在要求赵某某搬迁未果下,安排人员对厂房进行拆除。被告人张某甲、张乙在实施拆迁前,没有共同毁坏原告人财物的主观预谋。根据证人许某、王某等证言,可以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实施拆迁前告知其不得损害设备等,被告人张乙在现场也叮嘱不要损坏设备,可见二被告人主观上均不具备故意毁坏财物的直接故意。

在具体拆迁上,被告人张乙及证人许某等人均证实拆迁的施工顺序是从房顶开始人工拆瓦,而后再使用机械扒墙,在施工人员发现吊梁歪曲时即停止施工,其客观拆除行为也表示被告人采取了避免原告人财产损失的措施,也体现了被告人没有放任造成财产损失的后果,即被告人不具备间接故意。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二被告人具有故意毁坏原告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其次,本案中原告人的财产损失系拆除时造成,而被告人张某甲未到达拆迁现场,被告人张乙虽到达现场,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负责现场指挥且有损坏财物行为。现直接施工的人员包括吊车司机等未能找到,不能排除直接拆迁人员过失造成财物损失的情形。

综上,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实二被告人具有毁坏原告人财物的客观行为。根据以上分析,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不能成立,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相应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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