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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4 06:25:40 浏览:118
如果由于出口企业工作人员的失误,或者产品出口以后由于质最等原因又被退回,造成税务机关多退税款的,因没有骗税的犯罪故意,因此不能以骗取出门退税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骗取出口退税罪如何处罚?
网友咨询:某进出口公司对橡胶地垫产品从2007年7月到2007年12月31日,累计出口额达到850万元,按照该产品税目类别,退税率是5%(国家在2007年7月1日开始将该产品退税税率从之前的13%调整到5%),然而该公司为了保持市场竞争力,以混淆产品分类,变换退税税目的方式,想问一下,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骗取出口退税罪如何处罚?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认定标准
1、认定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要件中,单位主要是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因为出口退税实质上是国家为了鼓励产品出口而给予的财政性资助,不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不可能享受这种优惠。
2、认定骗取出口退税罪,要注意行为人采取了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来骗取出口退税。根据司法实践,常见的欺骗手段主要有:
(1)串通出口经营权企业,非法获取出口单证、代理出口业务。
(2)串通不法生产销售企业,非法获取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串通不法商人与外贸企业非法调汇,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4)行贿或欺骗手段非法获取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中国享有出口退税权的单位有三种:
(1)享有独立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中央和地方的外贸企业、工业贸易公司以及部分工业生产企业。
(2)特定出口退税企业,如外轮供应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公司等。
(3)委托出口企业。
前两种单位可直接申报出口退税,自然可以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后一种情况中,委托方虽不具有直接出口经营权,但其仍有权享有出口退税利益,所以也可以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至于代理方本身具有直接出口经营权,当然可以成为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了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和国家财产权。
2、客观要件,骗取出口退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单位亦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4、主观要件,骗取出口退税罪在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
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动机,一般是为了完成国家规定的继续享有进出口经营权所必须达到的创汇任务,并从中赚取一定比例的代理出口手续费。但是动机并不影响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成立。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由税务部门移交司法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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