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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4 06:25:40 浏览:112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例,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内蒙古一男子欠债130万元不还,在法院判决后不仅不履行还款义务,还利用被法院执行的身份证信息被注销的“便利”继续逃避执行。2022年9月15日,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欠债不还被公安立案侦查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刘某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绥德法院于2017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由被告刘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130万元;被告刘某福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未按时履行,申请人于2018年3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绥德法院冻结了二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及车辆,并对被执行人刘某司法拘留15日。2020年7月,法院将刘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此后再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根据申请人申请,绥德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某涉嫌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于2021年8月移送绥德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利用“隐藏身份”逃避执行
公安局侦查发现,绥德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等措施中刘某的身份证信息,因消除重户人口已经于2017年12月被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注销,刘某隐瞒此信息未告知法院。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刘某使用另外一个身份信息办理了多张银行卡,实名注册微信并绑定本人办理的银行卡,银行卡与微信多次产生交易流水。
其中,刘某本人实名注册使用的微信2020年全年支出达20.75万元,2021年支出达46.3万元,两年间仅消费支出就接近28万元。但刘某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
此外,公安机关查明,2020年刘某在内蒙古包头市承包外墙保温生意,他让客户将工程款打入自己母亲的银行账户,其母亲又将工程款通过取现、微信转账等方式转给刘某,被刘某用于日常消费及开支。
因拒执罪获刑一年六个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绥德县公安局于2022年7月13日将此案移送至绥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2年9月15日,绥德法院经开庭审理认定,被告人刘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并且隐瞒重户人口信息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提醒
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具有司法权威性,必须得到执行。本案中刘某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借此提醒所有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依法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绥德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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