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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6 06:25:40 浏览:193
故意杀人案例, 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
案例:房某忠故意杀人案
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量刑时可酌情考虑导致行为人醉酒的原因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554号
对于醉酒后的犯罪,应适当考虑醉酒犯罪的原因及状态,对确有特殊情况的,应当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以实现罪责刑的均衡。本案中,被告人对自己的醉酒存在主观过错,应当为其在醉酒状态下的杀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考虑到其在醉酒原因上的过错程度以及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1)被告人与被害人素不相识,不存在犯罪预谋、故意醉酒后杀人的可能;
(2)被害人积极邀请被告人饮酒是引发被告人醉酒的主要诱因;
(3)被告人在犯罪时,辨认、控制能力已经明显下降,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均相对较小。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不予核准被告人死刑的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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