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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摸底是否要动迁了

发布时间:2024-07-10 06:25:36 浏览:109

在进行房屋拆迁之前,政府会进行对拆迁的地方进行摸底,拆迁摸底一般是指征求被拆迁人意见,调查认定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意思。可以认为是要拆迁了。
房屋摸底并不代表一定会要动迁,房屋摸底主要会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同样的也会了解一下当地的发展情况,如果能够得到当地人的同意,而且各方面的拆迁规划设计也比较完善,那就有可能会动迁,不过需要的时间比较久,差不多都需要等一年到两年左右。
拆迁涉及的范围比较广,在拆迁之前都需要做好详细的规划设计,也需要确定好具体的拆迁补偿费用。在拆迁之前也要做好风险评估报告。
房屋拆迁的流程有哪些1、调查核实。拆迁人收到征地批文后,首先要到派出所、房管站抄录征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以及全部房产情况,按表格逐一登记,并上门大量核实。
2、逐户走访。拆迁人应成立拆迁小组,对所有的被拆迁人逐户走访,全面进行宣传接触,了解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愿望。
3、编制拆迁计划。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以及国家、地方有关拆迁的法律规定,及时编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确定拆迁时间、拆迁步骤和拆迁形式。
4、申请拆迁。拆迁人持有关的国家批文、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当地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申查批准并领到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拆迁。
5、发出拆迁公告。拆迁许可证一经批准发放,拆迁主管机关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同时应作好房屋拆迁的宣传、解释工作。
6、签订协议。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国家和本地区关于安置、补偿的有关规定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签订协议书。协议应明确补偿办法和数额、安置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协议经双方同意,可送拆迁主管机关备案和公证机关公证。
7、实施拆迁。被拆迁人搬迁后,拆迁人应及时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实施拆迁。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
确定
征收主体:
市县人民政府
实施部门: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一般为市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被征收人:
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公房使用权人、未经登记建筑所有权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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