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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0 06:25:41 浏览:147
危险驾驶案无罪案例,醉酒驾驶电动三轮车
【案例】张某军危险驾驶案((2019)吉0881刑初71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但电动三轮车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故张某军的行为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例】詹某喜危险驾驶案((2019)鄂1126刑初244号)
【裁判理由】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被告人驾驶的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蓄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被告人辩解其驾驶的是非机动车(电动车),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注明扣押车辆为黄色二轮踏板,无当事人签名,也无见证人签名。在返还被告人被扣押的车辆时,也未明确记载车辆的种类、型号。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地证实被告人驾驶的车辆属于机动车。由于公安机关在取证时未对被告人驾驶的车辆进行证据固定,在案证据只能证实被告人驾驶的是黄色的轻骑牌二轮踏板摩托车。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詹庆喜驾驶的车辆属于机动车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詹庆喜有罪,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不能成立。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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