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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0 06:25:42 浏览:173
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件证据链条的构建与证据清单
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在承办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件时应当注意以下证据收集和审查,供参考。
证据链条的构建与证据清单
该罪的证据链条可分为七环:
(1)案件线索来源;
(2)确认被害人身份及死因;
(3)查证犯罪事实;
(4)锁定犯罪嫌疑人及到案经过;
(5)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
(6)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
(7)涉嫌罪名。
过失致人死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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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链条 |
查证事项 |
基本证据 |
辅助证据 |
指引提示 |
案件线索来源 |
案件是如何被侦查机关知晓的 |
公安机关制作的接报单、受案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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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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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被害人身份及死因 |
查明被害人的身份情况、死亡的事实及死因 |
被害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或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
被害人案发前的相关病史资料 |
1.对于被害人在案发前本身患有疾病且该疾病为死亡直接原因,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系导致病发诱因的案件,还应调取被害人案发前的相关病史资料。 2.在二人及二人以上共同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中,要注意收集关于各犯罪主体的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占比的相关证据,如因果关系检验分析意见书等,以明确各主体的责任划分。 |
120出具的心电图、医疗救助录音等视听资料 |
因果关系检验分析意见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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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伤通知书、入院记录、手术记录、放射诊断报告、出院小结等病历资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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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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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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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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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证犯罪事实 |
犯罪人员(查明犯罪主体的身份信息及刑事责任能力) |
犯罪嫌疑人的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
入境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 |
1.行为人所属单位的营业执照、相关经营许可证等; 2.劳动合同、劳务协议; 3.特种行业或专业操作资质证书; 4.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辨认笔录。 |
《残疾人证》等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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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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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所属单位的营业执照、相关经营许可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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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劳务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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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或专业操作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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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辨认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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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经过(查明案发的时间、地点、矛盾或事件发展的过程、涉案各方人员在矛盾或事态发展中的行为表现等) |
现场勘查笔录 |
作为型过失致人死亡案件和不作为型过失致人死亡案件的具体证据详见各分型证据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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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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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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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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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状态(查明的是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主观上是否确为过失) |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 |
若有其他行为人参与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应当收集共同行为人在主观状态上有无意思联络的相关证据,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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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犯罪嫌疑人及到案经过 |
锁定犯罪嫌疑人及到案经过 |
办案机关制作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 |
对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立功过程要作出清晰完整的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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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 |
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 |
1.相关待查证事实是否存在缺失; 2.证据之间的矛盾是否得以合理排除,证据的瑕疵是否都已补正; 3.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是否都已查证并合理排除; 4.是否遗漏共犯,能否排除其他人作案; 5.其他应查证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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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 |
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坦白、立功、前科劣迹等 |
证明自首、坦白等情节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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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立功情节的立案决定书、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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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前科劣迹的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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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后有无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报告公安机关等行为 |
证实犯罪嫌疑人肇事后拨打急救电话、报警电话的通话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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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实犯罪嫌疑人有保护现场、对伤者采取急救措施的视听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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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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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找人“顶包”、毁灭罪证、干扰证人作证、企图逃跑等行为 |
通话记录、短信或微信聊天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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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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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付赔偿款,是否与被害人达成谅解等行为 |
赔偿协议、赔偿凭证(收条、转账凭证、医疗费发票等) |
民事判决书、保险理赔款转账记录等判决金额支付凭证。 |
对于民事赔偿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还应收集民事判决书、保险理赔款转账记录等判决金额支付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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谅解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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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实付款情况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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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罪名 |
根据不同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确认案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
1.案发地点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的,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等罪名; 2.行为人主观系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3.犯罪手段为过失引起火灾、造成水患、引起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损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的,可能构成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4.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生产作业的安全或教学活动的安全,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5.刑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以上是无罪辩护律师根据网络资料整理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件证据链条的构建与证据清单相关知识,意在公诉机关公诉人,辩护律师辩护人参考交流。
文章来源于听法评茶 ,作者听法评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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