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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为军人的离婚案件管辖

发布时间:2024-07-12 06:25:35 浏览:81

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无论一方还是双方是军人,都是由地方法院来审理的,军事法院是无权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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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一条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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