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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3 06:25:37 浏览:76
明知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却因为抵不住金钱的诱惑而为其提供银行卡用于结算支付,最终身陷囹圄。近日,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孙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21年11月初,被告人孙某某通过微信群认识了王某(另案处理),在其推荐下联系到张某(另案处理),张某答应给其5000元好处费,被告人孙某某在张某的指使下,由张某提供车费开支等费用,带领尹某某和赵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从哈尔滨出发到内蒙古通辽,尹某某和赵某某每个人办了一张银行卡,并按对方要求将办理的银行卡开通网上银行和U盾。在上线张某的推荐下,与微信名为“青蛙”的男子联系并约定在宾馆见面,尹某某和赵某某以及被告人孙某某明知对方可能是从事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依然将尹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和赵某某工行卡及其手机卡和 U 盾交给对方,并告知对方支付密码。被告人孙某某直至案发未拿到好处费。
经查证,尹某某的农业银行卡上转账流水2231798元,其中有15名明确被诈骗被害人被诈骗金额628793.9元。赵某某工行卡上转账流水1541244.28 元,其中有11名明确被诈骗被害人被诈骗金额 210225 元。
界首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 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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