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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6 06:25:39 浏览:76
刑法罪名之非法拘禁罪(刑法238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为索取到期的合法债务而对债务人使用暴力的,不成立抢劫罪,应视情形成立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
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实施暴力行为,暴力行为致被害人昏迷或者死亡,然后产生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进而取走财物的,不成立抢劫罪。例如,A以强奸故意对妇女B使用暴力,在B昏迷后发现了B身上的财物进而取得该财物的,不管A的强奸行为是否既遂,对A均应认定为强奸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于正在实施暴力、胁迫的过程中(暴力、胁迫没有结束时)产生夺取财物的意思,并夺取财物的,成立抢劫罪。例如,以其他故意捆绑被害人后,在捆绑状态持续期间取得被害人财物的,由于暴力行为仍在持续,成立抢劫罪。
行为人以其他故意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后,为了获得财物,而实施了新的暴力、胁迫行为的,成立抢劫罪。例如,男子以强奸故意对妇女实施暴力,妇女为了避免被强奸,而主动将财物交付给男子,男子接受财物后放弃强奸念头的,仅成立强奸罪中止。但是,如果男子为了获得更多的财物,以不交付更多财物便强奸妇女相威胁的,则除了成立强奸罪中止之外,还成立抢劫罪。
债权人为索取非法债务或者单方面主张的债务,如果以杀害或者其他重大身体伤害对债务人进行威胁,不再成立非法拘禁罪,而应成立绑架罪(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或者抢劫罪(直接向被害人非法索取财物)。
债权人为索取非法债务或者单方面主张的债务,如果不以杀害或者重大身体伤害对债务人进行威胁,仅仅要求对方答应还款的要求,依然成立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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