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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6 06:25:41 浏览:122
为赚取利息差额将贷款高利转贷他人,高利转贷罪立案量刑标准
廖某经营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经常办理房屋贷款,对放贷政策相对了解。其利用经营房地产中介公司挣来的钱,虚构房屋买卖交易,向银行办理贷款,用四套房产做抵押,向银行贷款了1000余万元,5.5%的利率贷款期限10年。然后廖某将款项打入需要融资的单位每年收取20%的利息,从中赚取差额。
到了第三年,融资方经营不善,本金都难以归还,更不想给其利息,所以找到廖某想要求第三年的利息不予支付,只归还本金。但廖某不同意,融资方向公安机关告发了廖某的行为。廖某因为涉嫌高利转贷罪被立案调查。
根据上述案例中,廖某因为赚取利息差额将贷款高利转贷他人,高利转贷罪立案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根据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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