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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20 06:25:42 浏览:165
非法经营罪关于危害药品安全的立案量刑标准是什么
在过去的电视直播广告中,经常能看到某某药品疗效甚好,三天见效等类似宣传广告语。现如今有很多网络主播,在直播中会销售一些医美药品,例如减肥药、美颜药品等等。下面通过一个小的案例讲解非法经营罪关于危害药品安全的立案量刑标准是什么。
小玉是一个爱美的女孩,总是觉得自己胖,每天不吃主食还是觉得没有瘦下来。在某网站刷视频时,看到网络主播美美说:“自己的好身材来自于一种某某药品,不需要节食,每天随便吃东西,想吃什么吃什么高糖高脂肪都不怕,只要每天早晚个两粒,就可以有苗条身材”。小玉看到主播美美这么介绍,觉得某某减肥药的效果很好,直接下单在平台上购买了三盒。一个星期后,药品邮寄到家,小美迫不及待的打开后直接就吃了两粒,到了晚上睡觉前又吃了两粒。这样吃了近一个星期,小美的体重是没有减轻,联系网络主播也没有回应,后来得知,网络主播美美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网上售卖减肥药,已被刑事拘留。
在本案中,网络主播美美应属于非法经营罪,应按照危害药品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进行立案量刑。
非法经营罪关于危害药品安全的立案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分析,网络主播美美也应属于非法经营罪,可按照其所经营的数额来进行量刑。
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上述行为,(一)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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