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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26 06:25:35 浏览:83
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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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九十条 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渗漏、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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