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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案例

发布时间:2024-07-26 06:25:42 浏览:111

姜某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案例

案例:姜某平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对事实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的成立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221号

所谓翻供,应当是就犯罪构成的主要事实先前作了承认而后进行否认的行为,对不影响犯罪构成的次要事实先后作不同的供述不能认定为翻供。

首先,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能认定为翻供;其次,被告人对司法机关作了前后不同的供述,也不能轻易地认定其翻供;最后,一般来说,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实体现了被告人的悔罪心理,但是悔罪表现与被告人行使辩解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本案中,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对于案件的事实均作了与指控一致的供述,而在庭审中却辩称,其用刀砍伤被害人,是在受到被害人一家围攻殴打时才拔刀还击的,而在此之前,其一直供称是在受到被害人一人的殴打时就拔刀还击的,被害人家人是在其砍伤被害人后才赶到的。

本案中,被告人砍击被害人是因被害人一人殴打被告人,还是因被害人一家殴打被告人,并不影响对被告人故意伤害罪事实的认定,被告人对此作不同供述,是非根本性的,不应认定为翻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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