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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案例

发布时间:2024-07-26 06:25:42 浏览:106

苏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案例

案例:苏某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案

((2020)闽0681刑初625号)

【理由】辩护人提出本案不应数罪并罚(其辩护人提出苏某辉的行为仅成立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理由如下,起诉书中指控的前后两个罪名,前半部分表述一模一样,不同是时间段不同,第一是2020年1月间,第二指控期时间2018年至2020年2月14日期间。第一个罪名的时间点包含在第二个罪名的阶段,其整个犯罪过程中目的和时间是统一的,是在同一个概括故意下实施的,根据法律规定属于一个犯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应该以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进行处罚。)

经查,本案苏某辉虽是同一行为,但在不同时间所捕获的野生动物对象不同,分别触犯不同的客体,应分别定罪处罚,数罪并罚,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七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二)对野生动物资源或者栖息地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猎获物的数量、价值和狩猎方法、工具等,认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猎捕的动机、目的、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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