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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赌博挪用资金案,挪用资金罪立案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24-07-26 06:25:42 浏览:114

为赌博挪用资金案,挪用资金罪立案量刑标准

廖某担任某建筑公司出纳,在经管该公司资金期间,于2017年起,参与网络赌博。

2018年间参与赌球,将公司账上的50万元,用于押注,一个月后,赔了8万多,廖某用自己的存款将金额补齐后,将50万元归还到公司账户上。2019年,廖某在其他网站参与赌博,廖某再一次从建筑公司账户上私自转款60万元,用于参加网络赌博。廖某刚开始在赌博网站赢了20万元,尝到甜头后,回到公司,又将公司账户上的30万元转到自己名下,用于网络赌博,结果输的一次比一次惨。廖某共计挪用了公司90万元资金用于赌博,资金转出时间已超过4个月,但是廖某为了能够回本,继续在赌博网站游走,没有一次赢钱。

半年后,公司要给施工队伍结账,廖某推脱账户现在没有钱,引起公司管理层注意,通过查账后,发现廖某挪用资金行为,当即报警。

目前,公安机关通过对银行流水、证人的调查取证,在固定了确凿的证据后,将犯罪嫌疑人廖某抓捕归案。经讯问,廖某对自己非法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犯罪嫌疑人廖某已被检察院以挪用资金罪依法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根据上述案例,廖某为赌博挪用资金案,挪用资金罪立案量刑标准是什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即:

(1)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2)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数额在六百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原文为:

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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