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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例

发布时间:2024-07-31 06:25:45 浏览:145

郑某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例

案例:郑某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如何准确把握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量刑标准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178号

【裁判理由】

1、关于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认定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制定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 价格认定规则》第五条规定,野生动物产品(制品),依法获得出售、收购行政许可的,按野生动物产品(制 品)许可交易市场的中等价格认定;未依法获得出售、收购行政许可的,按国家野生动物产品(制品)价值标准相关规定进行价格认定。

国家林业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 家中医药管理局于 2007 年 11 月 12 日下发的《关于加强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资源保护和规范其产 品入药管理的通知》要求:“为确保对资源消耗总量的宏观控制,今后所有赛加羚羊、穿山甲原材料仅限用 于定点医院临床使用和中成药生产,并不得在定点医院外以零售方式公开出售…因中成药生产需要利用赛 加羚羊角、穿山甲片和稀有蛇类原材料的,必须是已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应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的企业。”

2、关于涉案野生动物制品价值的计算方法,林业部发布的《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 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规定,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 12.5 倍执行;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具有特殊利用价值或者导致野生动物死亡的主要部分,其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价值标准的 80%予以折算。

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的《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附录 2 规定,高鼻羚羊(即赛加羚羊)保护管理费 6000元/只。本案中,涉案赛加羚羊角属具有特殊利用价值部分,其价值为:4 根×6000元×12.5 倍×0.8÷2=120000元。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岩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依照国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核定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本案中,根据供证情况,郑某出售 2 根赛加羚羊角的价格为3000元左右,低于核定价值6万元,故应按核定价值认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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