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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等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例,罪名竞合

发布时间:2024-08-04 06:25:42 浏览:109

杨某某等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例,罪名竞合

案例:杨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17)皖1823刑初50号)

【裁判理由】

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松雀鹰2只,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同时还触犯了非法狩猎罪,为避免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评价,应择一重罪即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猎捕的其他野生鸟类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案例:向某艮等人祥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19)陕7101刑初48号)

【裁判理由】被告人向某艮、向某怀、彭某祥、彭某富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方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其他野生动物,其行为同时触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应择一重罪以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0〕19号):

七、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种属类别,非法捕捞、狩猎的工具、方法,以及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食用涉案野生动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等专门性问题,可以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侦查机关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依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出具认定意见。难以确定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本意见第六条第二款所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九、实施本意见规定的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人工繁育情况、是否列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食用涉案野生动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相关定罪量刑标准明显不适宜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2、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2、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第四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

3、以武装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

4、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

5、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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