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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例

发布时间:2024-08-04 06:25:42 浏览:152

蔡某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例

案例:蔡某民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行贿案

((2018)闽07刑终3号)

【裁判理由】

被告人蔡某民作为长期从事木材收购人员,理应知道收购木材特别是收购大量的木材需有完整的采伐、运输等许可证明,但其在未认真审核吴某1、吴某3的采伐许可量的情况下,仍大量挂名收购吴某1、吴某3名下的木材,其中包括被盗伐山场的293.3立方米,应认定其有非法收购的主观故意,而不能认定为系受蒙骗而收购。

案例:杨某兵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

((2019)云07刑终9号)

【裁判理由】

对出庭履行职务检察员当庭发表的认为在原审被告人杨某兵向莫某非法收购木材24.6平方米(立木蓄积)上认定事实不清,致使量刑不当的出庭意见,经查,莫某因骗取森林公安堆放在孟卡村的木材(本案涉及的24.6立方米木材)被某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刑罚。

原审被告人杨某兵在一审庭审中辩解称向莫某收购木材时并不知晓该批木材系莫某非法所得,该辩解与莫某的证言能相互印证,该木材交付是在白天,不同于一般非法木材交易情形,且原审被告人杨某兵在收购该木材时已被某县森林公安局立案调查向李某、张某1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一事,若再次非法收购木材,有违常理,现有证据不足以排出“杨某兵收购莫某木材时,主观并不明知所购木材系非法所得”的合理怀疑,故本院对出庭履行职务检察员的出庭意见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2、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3、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或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而予以收购、运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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