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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男子雇叉车把占位车丢河里或要负刑责!占位者也有责任

发布时间:2024-08-04 06:25:42 浏览:128

近日,福州仓山一男子因被人占用小区车位,雇叉车将对方车辆丢入河道。11月21日,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告诉南都记者,丢车当事人和叉车司机都应承担赔偿被丢车车主车辆损失的责任,同时,被丢车车主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如遇占用车位类似事件,业主应友好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向物业公司反映,或者直接诉诸法院。

南都此前报道,11月20日,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通报,11月19日23时许,福州市公安局金山派出所接到市民报警,称其停放在仓山某小区地库内的车辆被丢入河道,立即展开调查。经查,报警人陈某根(男,35岁,福州人)于11月18日17时许占用林某凯(男,47岁,福州人)地库车位。11月19日22时许,林某凯在联系不上陈某根的情况下,雇请龚某强(男,38岁,四川人)驾驶叉车将陈某根的车辆叉走并丢入河道。目前,林某凯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叉车司机龚某强已到案,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对此,11月21日,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告诉南都记者,他认为,林某凯与叉车司机共同将陈某根的车辆丢入河道,有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如经评估,车辆受损价值低于5000元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林某凯与叉车司机将面临行政处罚。

赵良善强调,如经评估,车辆受损价值达5000元以上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林某凯与叉车司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可追究其刑事责任。无论林某凯与叉车司机是承担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都逃脱不了赔偿陈某根车辆损失的责任。

赵良善表示,陈某根擅自占用林某凯的车位,违反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陈某根需向林某凯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比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遇到车位被占的情况,业主应该如何处理?赵良善指出,如遇占用车位类似事件,业主应从邻里关系和睦出发,友好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向物业公司反映,由物业公司出面调处,或者直接诉诸法院,由法院依法裁判。

此外,赵良善解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对业主的人身及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排除上述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则为无效。既然物业公司对业主的人身及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当物业公司发觉车辆被叉车叉走时,就应该当场制止,而不能视而不见。

采写:南都记者 敖银雪 实习生 麦洁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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