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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08 06:25:40 浏览:103
杨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例,影视作品盗版
案例:杨某某、王某侵犯著作权案
打击网络影视作品盗版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某、王某从2017年初开始受他人雇佣担任“酷云资源站”网站的编辑。在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杨某某、王某将互联网上的影视作品下载到指定的中转服务器,再重新编辑上述影视作品的介绍海报并放到“酷云资源站”网站上供他人免费点播观看。杨某某向他人购买偷录最新上映的院线影视作品,并将偷录的《攀登者》《零零后》等多部影视作品通过前述相同方式放至“酷云资源站”网站供他人免费点播观看。至案发时,涉案网站的影视作品观看有效链接多达2.1万余个。
【裁判结果】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王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方式复制发行权利人依法享有著作权的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又因为杨某某、王某认罪认罚,有立功表现和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以侵犯著作权罪对王某、杨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本案依法认定被告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打击了非法盗录电影等网络侵权盗版行为,有利于规范网络版权秩序、净化网络版权环境。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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